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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第24屆志願服務楷模「金駝獎」選拔


、宗旨:為落實實施「志願服務法」,激勵表現優良之志工,弘揚「志願服務、捨我其誰」之精神,提昇服務品質,藉以促進志願服務工作之發展,特設置全國志工最高榮譽-「金駝獎」。


二、指導單位:內政部


三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


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


四、候選對象:


(一)全國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「志願服務紀錄冊」之志工。


(二)實際參與志願服務,有特殊顯著貢獻,普獲推崇,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


五、候選標準:


  一)凡於本102)年630日前在全國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服務滿10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,500小時以上,並曾榮獲下列獎項之一者:


1.薦單位隸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獎勵者


   (以最高獎項者優先)


2.「志願服務法」所訂中央主管機關(內政部)之「志


   願服務績優銀牌獎」以上之獎勵者。


3.主辦單位(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暨臺北市志願服務


    協會)


  「一等志願服務獎章」之獎勵滿1(自受獎之日起


除上述基本要件外,另具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,足為志願


服務工作楷模者,經推薦得為候選人:


1.盡忠職守,對提昇服務品質,有特殊表現者。


2.勤勉負責,對推動志願服務,有顯著成果者。


3.積極進取,對充實服務內涵,有卓越成效者。


4.認真學習,對精進服務知能,有具體績效者。


5.持之以恆,對增進社會公益,有傑出貢獻者。


    算)者。


 (二)實際參與志願服務,有特殊顯著貢獻,普獲推崇,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,不受前項服務年資、時數及獎勵之限制。


(三)凡曾榮獲本獎項者,不得再重複被推薦。


  (四)凡最近5年內(97年至101)曾有違法情事經檢察官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,不得推薦為候選人。


六、推薦方式: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均得依據本要點擇優推薦具有候選標準者(每單位至多可推薦2人),將其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資料填寫於推薦表中向主辦單位推薦。


七、推薦作業:


(一)推薦單位請於102)年72起至82 (以郵戳為憑,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)檢附候選人相關資料(免備函),一併掛號寄送: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14011樓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收(聯絡電話:02-23917766;所送資料概不退還,請自行留底)。


(二)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:


1.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WORD標楷體橫書繕打一式12份(正本1


份、影本11份),其中「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」請按評選項


目(4項,詳如本要點第八項第一點)分項分點敘(含「志


願服務法」施行前之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)


2.依據「志願服務法」核發之志願服務紀錄冊(含:紀錄冊封


面及服務時數、訓練、表揚獎勵記載之全部資料)影本1份;


符合候選標準(二)之志工,免附志願服務紀錄冊。


3.候選人在志願服務方面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、得獎獎狀、得


  獎評定證書、傑出成就或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(20頁為限)


  影本各1份。


4.候選人無民、刑事紀錄保證書正本1份。


5.候選人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1份。


6.候選人簡歷(含:服務內容、特色、績效及心得等,以750


字為原則)1份。


7.候選人2吋正面半身近照3張(其中1張貼在推薦表正本)


4×6格式、不同內容之個人生活獨照2張;請勿附掃瞄照


片。(除貼在推薦表之照片外,其餘4張請用信封裝袋,並於


信封封面書寫候選人姓名)


 8.候選人如係由(社團、財團)法人、經政府立案團體推薦者,


應經團體理(董)事會議過半數通過,並檢附理(董)事會


議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(含簽到簿影本)1份。


9.另請傳送(未蓋印前)推薦表及候選人簡歷電子檔至


mei@vol.org.tw


(三)選拔要點及相關空白表件電子檔請至主辦單位網站


(http://www.vol.org.tw)-「下載專區」下載,推薦表及影印


文件一律請用A4規格紙張雙面影印,以期文件整齊;另為資料


整理方便,所送推薦表一式12份及相關文件1份請依序檢齊用


長尾夾夾牢即可,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(透明)夾。


八、評選項目及程序:


(一)評選項目:


1.服務績效(佔40﹪):服務年資及時數、服務具體優良事蹟、


服務效益、運用社會資源成果及具體創


新改進事項。


2.教育訓練(佔30﹪):基礎訓練、特殊訓練、幹部訓練、其他專業訓練及研討會、幹部會議等。


3.服務倫理(佔20﹪):服務認同感及持續性,與服務對象、運用單位、志工間之互動關係。


4.他特殊貢獻(佔10)。


(二)評選程序:


1.初審:由主辦單位(獎勵表揚委員會)組成初評小


        組,就推薦候選人資料選出合格者。


2.複審:由主辦單位委由深具社會工作專業素養之人


   ,就初


審合格者資料予以複審,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或電


話訪問後選出優良者。


3.決審:由主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911人組成金駝獎評審委


員會,就複審成績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,兼顧不同服


務類別,審慎評選決定當選人,最多以15人為限。


九、獎勵:當選人經評定後,除個別通知外,並訂於本(102)年1116(星期六)下午3時在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經國紀念堂2樓群英堂(台北市中山北路416號)舉行頒獎典禮,另編印專輯及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宣揚其優良事蹟。獎勵內容為:


(一)金駝獎座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座


(二)金質「金駝」獎章     乙枚


(三)得獎評定證書         乙份


(四)獎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乙份


十、附則:


(一)本要點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,係自90122(「志願服務法」公布施行)起算至本(102)年630日 止。


(二)候選人若在數個單位服務,其服務年資及時數可以併計,但以志願服務紀錄冊內所登錄之服務年資及時數為準,且在推薦表中也須分別略述在各單位服務事蹟;惟候選人在其推薦單位服務年資應滿6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達900小時以上,目前仍持續在推薦單位服務,否則一律不予評審。


(三)每位候選人僅能由一個單位推薦,如有重覆推薦,以主辦單位收件先後順序決定其推薦單位。


(四)本要點所稱「推薦單位」係指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經政府立案團體,不得以志願服務團(隊)、中心(如社會局所屬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)、科、課、室、處(如縣市政府社會處、醫院社會服務處)、組等為推薦單位;惟中心或局、處如係屬獨立單位則可。


(五)請推薦單位送件前詳細檢核應附資料是否齊全,資料齊全者方可參與選拔,不齊全者恕不接受補件。所送資料務必確實且不得偽造,如經檢舉並經主辦單位查證確有偽造不實者,即予取消參選資格;若已獲頒本獎項者,則收回獎座、獎章、得獎評定證書,並註銷得獎紀錄。


(六)有關本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,務必請各推薦單位徵得候選人本人之同意,方得予以推薦。


(七)已獲頒本獎項者,日後如有違法情事經檢察官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,則收回獎座、獎章、得獎評定證書,並註銷得獎紀錄。


(八)主辦單位及金駝獎評審委員會將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原則進行評選;惟得獎名額有限,難免會有遺珠之憾,請推薦單位及候選人尊重評審委員會之最後決定,不得異議。


(九)各推薦單位所送之候選人相關資料,不論得獎與否,一律不予退還,並由主辦單位於頒獎典禮結束後銷毀。


(十)本獎項除在選拔期間依選拔要點之規定接受推薦,並予評選得獎人外;如主辦單位平時發現確有特殊顯著貢獻,且極具具體優良事蹟者,得主動洽請相關運用單位填具詳細資料函薦主辦單位,經主辦單位常設之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,併案頒獎或另行擇期頒獎,以收劍及履及、揚善宜時之功效。


十一、本要點提經主辦單位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補充之。



 

 


   &符合條件請102年07月15日向隊長貴美聯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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