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103年度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
一、目的:為表揚新北市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及志工團隊,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
獻精神,提昇本市志願服務品質與形象,特訂定本實施計畫。
二、依據:志願服務法及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三、主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。
四、執行單位:新北市政府社會局(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)。
五、獎勵資格:
(一)志工個人: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,並持續參與新北市志願服務工作2年
以上之志工。
(二)志工團隊: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備案或備查滿3年,志工人數達
20人以上,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70%以上之志工團隊。
六、評選內容及獎項:
(一)志工個人:
1.服務時數及年資: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,持續參與新北市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年資滿6年者,累計服務時數分別達1,800小時以上者;服務年資滿4年者,累計服務時數分別達1,200小時以上者及服務年資滿2年者,累計服務時數分別達600小時以上者,可分別頒授金心、銀心、銅心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。服務時數與年資計算之起迄為96年7月9日至103年6月30日止,於新北市境內服務之年資與時數。
2.志工服務績效具績優貢獻者:
(1)服務態度:參與服務之動機、服務出勤狀況、與受服務對象互動之
狀況。
(2)群性表現: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、志工督導及志工之間互動情形。
(3)年資時數:志工於新北市境內從事服務年資與時數,服務時數與年資計算之起迄為90年1月20日至103年6月30日止,於新北市境內服務之年資與時數。
(4)服務事蹟: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具體事蹟或貢獻、服務品質及效率。
獲選績優志工獎之志工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志工獎座及得獎證書;獲選特殊貢獻獎之志工,頒授志願服務特殊貢獻獎座及得獎證書。
3.志工服務績效具特殊貢獻者:
(1)服務態度:參與服務之動機、服務出勤狀況、與受服務對象互動之 狀況。
(2)群性表現: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、志工督導及志工之間互動情形。
(3)年資時數:志工於新北市境內從事服務年資與時數,服務時數與年資計算之起迄為90年1月20日至103年6月30日止,於新北市境內服務之年資與時數。
(4)服務事蹟︰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具體事蹟或貢獻、服務品質及效率。
獲選績優志工獎之志工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志工獎座及得獎證書;獲選特殊貢獻獎之志工,頒授志願服務特殊貢獻獎座及得獎證書。
(5)提升本市品質及形象︰具全國性、國際性之服務績效,或以主動積極、
創新服務等方法,提昇本市志願服務品質及形
象有具體成果者。
(二)志工團隊:志工人數達20人以上,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
70%以上,並於100年以前(含100年)完成備案或備查迄今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評選內容包含組織管理、教育訓練、服務績效、資源運用及創新方案等,成績優良之志工團隊,頒授績優志工團隊獎座及得獎證書。
七、推薦方式:
(一)志工個人:
- 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,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於103年7月20日前函報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
- 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,應審查前項資料並造冊(附件1),於103年8月20日前送本府社會局辦理評選,逾期恕不受理收件。
- 志願服務績優、特殊貢獻獎之遴選名額,以各目的事業機關102年12月底所備案或備查及所轄之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,10隊以下每隊可推薦1名,超過10隊者,每增加10隊可再推薦1名,不足10隊者以10隊計。績優貢獻獎之徵選由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推薦後,於103年8月20日前送本府社會局複審選出50名。
- 凡曾獲頒本辦法所定獎項之一者,不得重複推薦。
(二)志工團隊:
- 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,遴選所屬績優志工隊後,於103年8月20日前造冊(附件2)並檢送相關資料送本府社會局辦理評選。
- 志工團隊之遴選名額,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1年12月底所備案或備查及所轄之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,每30隊得遴選1隊,未滿30隊者,以30隊計。績優團隊之徵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推薦後,再由本府社會局複審評選出績優團隊20隊。
- 曾獲本府志工團隊獎項者,於得獎後3年內,不得再遴選。
八、推薦應備文件:
(一)志工個人:
- 申請獎勵事蹟表(附件3)。
-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(附件4)。
- 服務紀錄冊影本(含封面及內頁時數,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)。
- 申請績優志工獎之志工,除上述應備文件外,另須檢附推薦表(附件5)。
- 申請特殊貢獻獎之志工,除上述應備文件外,另須檢附推薦表(附件6)。
(二)志工團隊:
- 新北市志工團隊基本資料表(附件7)。
- 志願服務績優團隊選拔檢視表(附件8)
- 研提志願服務團隊3年(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止)服務成果(附件9)。
- 團隊服務績效書面報告(附件10),一式3份(正本1份、影本2份),請用A4規格紙張,以word標楷體14字型,固定行高24pt,直式橫書繕打,總頁數以30頁為限,佐證資料應編列頁碼並以會議紀錄、活動照片(至少10張)呈現,勿附核銷憑證及個人資料。
- 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九、注意事項:
(一)每位志工每年以申請1種獎勵為主。
(二)所送資料概不退還,送件單位請自行留底。
十、評審方式:
(一)初審: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,依據本實施計畫審查
並造冊函送本府社會局彙辦評選。
(二)複審:由本府社會局聘請3名志願服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,
及本府人員2名組成評審小組,進行複審評選。
~~符合條件志工們請向隊長貴美詢問接洽截止7月15日~
彙整以利作業。謝謝!